醉酒驾车重伤他人,共饮者是否应当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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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8日 | ||
本报讯 组饭局邀请朋友赴约,席间众人皆饮酒,散席后独行的朋友骑车将人撞伤,其他朋友被受伤人员家属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裁判,判决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31日,虞某带领其船上船员武某、蒋某、潘某、庄某一行5人去本地桃花镇某饭店吃饭,期间,5人均有饮酒。当日18时50分左右5人吃完饭,武某先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蒋某在饭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袋米后,与虞某、潘某一同坐上出租车,正准备回家时接到武某电话,电话里武某称其在沙乌线水库旁边撞了人,叫他们赶紧过去。到达现场以后,虞某、蒋某把躺在地上的受伤人员许某抱进出租车并立即送往普陀医院进行抢救。在此期间,交警也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许某于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于2019年9月1日即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许某出院时意识模糊、无自主意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去世,由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死亡原因系因车祸后遗症。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9年8月31日18时50分许,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普陀区桃花镇沙乌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沙乌线4km+17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仔细观察道路上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底,许某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酒量以及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人的行为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武某存在重大过错,故武某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虞某为聚餐组织者,放任武某饮酒,明知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武某返程,存在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会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武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万余元;虞某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蒋某、潘某、庄某分别酌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 (臧超静 王文琪)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成立时,共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4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聚餐组织者及共饮者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虞某为聚餐组织者,被告蒋某、潘某、庄某为共饮者,偶尔聚餐系朋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必须注意的是,饮酒本身虽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人身、财产上会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下更为危险的境地,在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故共同饮酒本身虽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因其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产生了一般注意义务,共饮者负有义务阻止损害的发生。共饮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喝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二是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本案中,虞某为聚餐组织者,其放任武某饮酒,明知被告武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却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被告武某返程,存在一定过错。蒋某、潘某、庄某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被告武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可能发生危险而没有加以阻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虞某、蒋某、潘某、庄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瑞安一寿司店老板因诈骗罪获刑七年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芮 萱)近年来,外卖平台凭借送餐上门的便捷、种类繁多的选择和五花八门的补贴,让人们尝到了线上点餐的“甜头”,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存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平台设置的便利机制、让利机制,“薅羊毛”“钻空子”,让平台蒙受大额损失。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外卖平台申请退款先行垫付的机制,骗取外卖平台45万余元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徐某在瑞安加盟了一家寿司店,某天几位客户向徐某反映已经收到了外卖却还收到了订单退款。徐某了解后发现,原来是该寿司店总店擅自登录徐某的商家账号单方面将徐某的订单取消,而美团外卖平台难以了解订单的实际情况就直接垫付了客户下单的钱。寿司店铺生意并不好做,徐某突然想到如果利用美团外卖平台为客户申请退款时先行垫付这一机制或许是条“致富”之路。 2020年3月,徐某自己冒充客户,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自己店铺里下单了20份单价200余元的蛋糕。接单后徐某不去做订单的商品,而是告诉来取件的骑手“商家会自己配送,骑手直接点击送达即可”。三日后,是美团平台与商家的资金结算日,徐某在收到美团外卖支付的结算款后,再登录客户账号,以“等太久、送太慢”等理由取消订单,美团外卖平台先行垫付下单的金额至客户账户内,这样徐某就成功骗取了4000余元。 尝到了第一笔假订单的甜头,徐某也发现了问题,即美团外卖平台垫付金额后会在商家账户里进行内扣,接下来完成的正常订单,等到与美团平台的资金结算日,平台会将金额先填补上次垫付的资金而不会再打到商家账户中。同时,美团后台客服也会联系徐某把平台垫付的钱及时补入。 徐某一方面担心正常的盈利金额被内扣,另一方面担心直接关闭店铺会引起美团外卖平台怀疑致使事情败露,便尽量缩减已作案店铺的营业时间减少营业损失。同时,为了继续通过假订单“空手套白狼”,徐某绞尽脑汁上线多家新店铺或者利用朋友不再经营的店铺进行上述操作。由于美团外卖平台对货品类型的单价规定最高不能超过500元,徐某便把货品单价改到400元至500元之间,用朋友或店员的账号一次下50至100份订单。六个月内,徐某共在10家店铺下单,每家店总金额在5万元左右。 2020年10月,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明,2020年3月至9月期间,徐某共骗取美团平台的设立者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452823.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结算日前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美团账号在自己或者朋友的餐饮店下虚假的大额外卖订单,在结算日收到美团平台的结算款后,再以“取消订单”为由向美团平台申请退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线上点餐的普及,外卖平台新型刷单诈骗层出不穷。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作为美团外卖平台的入驻商家,自恃深谙平台运行规则,将平台对客户的便利服务作为恶意诈骗的手段,非法获利45万余元换来七年有期徒刑。 净化网络交易环境,需要行业的自律及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诚信。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犯罪,法院必将依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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